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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有温度”!速看佛山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0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动佛山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市市场监管局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2023年全市系统免予行政处罚企业927家

  免予罚款金额共计1118.68万元

  自包容审慎监管清单实施以来

  全系统已累计惠及企业超过4500家

  免除罚款3865.63万元

  现公布5宗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

  佛山某置业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佛山某置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推文上发布的房地产销售广告没有写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推文浏览次数仅为87人次,当事人态度端正,发现违法情况后立即完成整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佛山市某眼镜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佛山某眼镜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验光器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其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当事人事后将上述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检定结果为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佛山市某材料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佛山市某材料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该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该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经营的违法产品数量较少,其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已对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佛山市南海区某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案

  执法人员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店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内一台用于商品销售称重的电子秤未经过检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属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能及时主动改正,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佛山市顺德区某加油站发布违法广告案

  佛山市顺德区某加油站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公众号阅览人次较少,当事人态度端正,发现违法情况后立即完成整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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