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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生活中常见的有称,如杆秤、台秤、电子秤等;有温度计,如水银体温计、电子体温计、红外温度计等;还有水表、电表、燃气表、血压计、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等等。计量器具使用,这些知识我们要知道。
什么是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说的计量器具主要是指工作计量器具,根据使用范围将其分为贸易结算用计量器具、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医疗卫生用计量器具和环境监测用计量器具。
世界计量日
5月20日是一个具有特别含义的日子,然而这个特殊的日子也是鲜为人知的“世界计量日”。2020年5月20日是第21个“世界计量日”,主题是“测量支撑全球贸易”。我国为了突出今年计量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过程中发挥的支撑保障作用,将“5·20世界计量日”特别主题选定为“计量精准战‘疫’、助力复工复产”。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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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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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如下规定:第十四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改变计量器具的控制系统或者设置其他作弊装置;(二)使用无检定合格印、合格证或者超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检定证;(三)利用计量器具损害国家、消费者或者相关者利益;(四)伪造计量数据;(五)其他违法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计量器具怎样申请检定
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检定直接通过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共服务门户端,网址:http://psp.e-cqs.cn/)进行网上申请预约;目录外的计量器具检定直接到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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