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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6-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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