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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22-06-03

  第五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所申请注册执业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二)受聘于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执业单位)。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通过执业单位统一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

  (二)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包括电子证书)及复印件;

  (三)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

  第七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审批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

  延续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第十二条 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执业单位或者计量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变更注册申请需要提交《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批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申请新增计量专业类别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及复印件。申请执业单位更名的,应当提交执业单位更名的相关文件及复印件。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被新的执业单位正式聘用。

  第十三条 变更注册后,《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6个月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的受理和批准程序同初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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